審辦發〔2018〕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審計廳 (局),署機關各單位、各派出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直屬單位: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審計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大力加強干部隊伍紀律作風建設,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審計署結合新時代新要求,研究制定了《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釋義,并經署黨組會審議通過?,F與《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和釋義,一并印發全國審計機關執行。
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并抓好貫徹落實。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單位制發審計通知書時,《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應一并作為通知書附件送達被審計單位,主動接受被審計單位監督;審計組進點時,應一并張貼公示《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附件:1.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
2. “四嚴禁”釋義
3.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4. “八不準”釋義
5. 審計通知書附件模板
6. 審計進點張貼審計組紀律公示模板
審計署
2018年7月25日
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
一、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 度。
二、嚴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
三、嚴禁泄露審計工作秘密。
四、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后駕駛機動車。
違反上述工作要求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四嚴禁”釋義
第一條
(一) 加強黨中央對審計工作的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二) 自覺做到“四個服從”,嚴防“七個有之”。
(三) 不準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四) 不折不扣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決不允許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五)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遇有突發情況和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等,要及時請示報告,不允許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問題的發生。
(六) 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認真落實會議制度,該上會的上會,不允許個人說了算。
第二條
(一)大興調查研究之風,調查研究要嚴格執行差旅費管理、
公務接待管理等要求,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二)嚴格會議管理,切實改進會風,堅持開短會、講短話。
(三)嚴格文件簡報管理,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性內容、 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四) 嚴格按照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就餐。
(五)嚴格執行因公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
(六)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規定要求,認真遵守財經紀律。
(一)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和審計機關內部保密管理規定,嚴防失泄密問題的發生。
(二)不準違反規定和程序向無關人員泄露審計工作進展情況、審計發現的違紀違法違規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審計機關和審計組內部會議討論情況等。
(三)不準違反規定和程序向無關人員泄露審計工作中獲取的數據資料。
第四條
(一)不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
(二)異地現場審計期間的工作日(含非工作日加班)24小時不得飲酒。
(三) 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都不得酗酒。
(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堅持文明出行。
(五)不準酒后駕駛機動車,堅決杜絕酒駕、醉駕。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違反上述工作紀律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八不準”釋義
第一條
(一)本規定中所提及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是指審計中涉及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包括正在接受審計的單位或個人,延伸審計和調查涉及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其他與被審計單位相關、有可能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單位或個人。
本規定約束的時間范圍從審計項目計劃正式下發至審計報告 出具和審計事項移送辦結時。規定中所述條款在約束審計組成員行為的同時,也適用于審計組以外的其他審計人員。
(二)補貼包括“明補”和“暗補”?!鞍笛a”系被審計單位 在未告知審計組的情況下,為審計組支付的各項費用。
(三)根據工作需要,由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審批后,可以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但須按規定據實付費。不準使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車輛和辦公設備等辦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事項。
(四)確需在被審計單位(含延伸審計和調查單位)就餐的,應當在一般干部或普通職工食堂用工作餐,并按被審計單位伙食標準交費;無伙食標準的,據實交費。
第二條
(一)本條所指禮品禮金不僅包含實物禮品和現金,還包括且不限于各種商業預付卡、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電子紅包等,其中電子紅包是指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發放的電子貨幣、代金券、優惠券,以及其他具有現金替代功能的支付形式。
(二)對以手機充值、電子紅包、快遞寄送等未事先告知而收到的禮品禮金,應當及時報告現場負責人,由審計組登記后統一退回。
(三)經署領導或特派辦領導批準為被審計單位提供授課的除外。
第三條
(一)本條所指的娛樂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聯歡、KTV、觀看演出和體育賽事等娛樂活動。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在辦公、住宿場所專門擺放的鮮花、水果、香煙、食品、洗漱用品等接待物品,但辦公或住宿場所日常擺放的鮮花、綠植等除外。
第四條
(一)本條所指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內部信息是關系國家、部門、行業、企業等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二) 不準購買被審計單位發行的未上市股票。
(三)現場審計期間,審計組成員不準買賣被審計單位上市的股票。
(四)不準利用審計知曉的信息,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為自己、親屬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
(一)本條所稱干預,是指審計人員利用職權或影響力,通過打招呼、說情、施加壓力等方式,影響被審計單位內部管理或行政決策的行為。
(二)不準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管理的公共資金的分配使用。
(三)不準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分配使用。
(四)不準干預、插手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的審批(許可)和管理分配。
第六條
(一)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審計人員親屬、朋友等特定關系人生產或銷售的商品。
(二)不準介紹被審計單位到審計人員親屬、朋友等特定關系人開辦的經營性場所消費。
(三)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薦會計、法律、工程造價等社會中介服務。
(四)不準干預被審計單位的招投標、存貸款等事項。
第七條
(一)本條所稱干預審計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相關單位和個人對審計人員施加影響,影響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為。
(二)審計人員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的請托,打探其他審計組或本審計組其他審計人員的工作情況。
(三)審計機關各級領導干部不準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過任何方式干預審計人員正常工作。
(四)不準幫助被審計單位出謀劃策、干預或應對審計工作。
(五)審計組成員不準對外泄露工作情況。
(六)審計組成員未經審計組長或審計組長指定的現場負責人批準不得私自會見被審計單位人員。
第八條
本條是兜底條款,即凡是上述條款未提及,但與審計工作無關的任何要求,均屬于本規定的禁止范圍。
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
一、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 度。
二、嚴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
三、嚴禁泄露審計工作秘密。
四、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后駕駛機動車。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違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舉報電話:XXXXXXXX
審計組紀律公示
根據工作安排,**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自**年**月開始,對**進行審計(審計調查),審計(審計調查)組全體同志一定嚴格執行《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
一、 嚴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二、 嚴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
三、 嚴禁泄露審計工作秘密。
四、 嚴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后駕駛機動車。
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
一、不準由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報銷或補貼住宿、餐飲、交通、通訊、醫療等費用。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或未經批準通過授課等方式獲取報酬。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安排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不準利用審計工作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五、不準利用審計職權干預被審計單位依法管理的資金、資產、資源的審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推銷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請托干預審計工作。
八、不準向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任何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違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的,嚴格按照規定追究責任。
誠懇歡迎廣大干部群眾監督審計組紀律的執行。
舉報電話:XXXXXXXX
審計(審計調查)組
**年**月**日